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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4-06-24 17:1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必须坚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下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检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按照《规定》第四、第五条所列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检察长对两级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分析两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二)对本院副检察长和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及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措施。

  (四)组织查处本院检察人员、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他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五)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

  (七)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副检察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召集部门负责人分析检察人员思想状况,研究提出落实党风廉政要求及办案纪律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

  (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加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二)对本部门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安排工作时,对检察人员执行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

  (四)掌握检察人员思想动态,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干警查找原因,认识危害,汲取教训。

  第八条 市检察院的政治部、纪检组负责对县(区)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一)市检察院每年应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对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检察长、副检察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领导班子进行届中考察时,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察拟任检察长人选或者检察长异地交流任职时,要对考察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拟任副检察长人选,应考察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提出考察意见。

  (四)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及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时,市检察院应当派人对该检察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五)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时,应对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出评价。

   第九条  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本院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一)每年应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对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提拔部门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交流任职时,要把考察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三)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应对所在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派人参加部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要广泛听取检察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其它政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等各界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应根据《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及党政领导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制定考核标准,进行定性定量测评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两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分别由政工部门、纪检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或建议,商请地方党委、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办案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当地党委、纪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者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对“跑官要官”抵制不力,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利用婚丧嫁娶收敛财物的,要严肃查处;参与赌博的,应给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四)违反《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高检院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违反规定调进不合格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应追究领导责任而不追究的,纪检组长要提出意见,并向市纪委和省检察院报告。

  第十四条  市、县(区)检察院年内发生一起严重贪赃枉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或检察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除对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外,该院检察长和纪检组长要到省级人民检察院做检讨;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单位的检察长应引咎辞职,本人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职务。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一般情况下,非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检察长负重要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分管副检察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检察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副检察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检察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于本院发生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案件,该院检察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应当设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分管政工的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政工、机关党组织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研究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定。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各位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责任意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对《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每半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有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的汇报,适时提出具体要求。对检察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领导干部要实行“包案负责”的制度。

  第十八条  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配套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并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群众举报及查处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以及考核情况,开展廉政谈话记录。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单位或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市检察院组织巡视工作时,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巡视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两级检察院要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同时要解剖反面典型,教育检察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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