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要求和高检院部署,2014年朔州市院党组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我院控申处研究部署工作方案,积极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说明建立和推行救助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得到了朔州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5日上午,在我院矛盾调解中心会议室,举行首次国家司法救助发放仪式,参加发放仪式的有市委政法委燕宽副书记、我院政治部张永军主任,以及控申全体人员共20余名参加,涉及救助案件2件,救助人数4人,发放救助金160790元。
二、经验做法
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过程中,我院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生存救济、一次性、专款专用、息诉罢访。
我院确定了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的基本条件为:(1)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2)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导致被害人或受养人生活难以维持;(3)被害人无过错;(4)犯罪侵害人无法确定;(5)未得到其他形式的社会救济;(6)捐款人提出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7)无不应救助的其他情形。
朔州市检察救助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单位或个人捐款等。市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市党委政法委、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省委政法委员会、省财政厅。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我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整个流程,涉及党委政法委、市财政部、我院政治部和控申处等部门。首先,由首办责任部门对被害人及其受养人提出的救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救助标准的,填写《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表》(一式四份),提出救助意见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然后,由同级党委政法委进行形式审查,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决定签批,决定救助的,将审批后的《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表》发回首办责任部门,由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批准的救助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首办责任部门,并将拨付情况填写《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表》一并送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部门收到拨付救助金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并由收到救助资金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在《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表》上签字;首办责任部门在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表》一份返回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一份返回财政部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份交首办责任部门作为入账依据,一份交首办责任部门入卷备查。
今后,我院将继续争取市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基金账户,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同时,注重加强心理咨询,在物质救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心理救助,形成长效救助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