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马 飞
摘要:“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实践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提高工作效力,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权威。
关键词:“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问题 对策
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5年3月为进一步巩固2014年“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继续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2016年12月活动结束后,鉴于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的期盼,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经验,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继续部署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旨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一批相关职务犯罪”,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活动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背后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各种原因,“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
一、“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5年上半年,某市检察机关接到一份申诉人申请立案监督举报材料:2008—2012年间,某乡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中,未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治理面积,非法处分国家资源,以地质灾害治理为名将煤炭资源开采权转卖给私营企业,造成了土地大量损坏、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严重后果,其背后涉嫌严重职务犯罪。经详细审查后发现:该乡党委书记、乡长及该县国土局、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对该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立案侦查。在2016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该市检察机关通过收集控告、举报材料发现:近年来,尤其是2015年9月以后该市某县北部山区私挖滥采现象非常严重,不仅对矿产资源和农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威胁,其背后可能存在涉嫌职务犯罪行为,遂决定以事立案,对该私挖滥采违法行为涉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最终立案侦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嫌疑人10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获取案件线索来源单一。该案例中,办理的两起案件,均是从当事人控告中获取的线索。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检察机关获取“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案件线索来源有三:一是群众举报和控告、申诉等;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三是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线索。但是,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困难。
群众举报和控告、申诉的案件线索往往来源于受害群众,有一定真实性,具有较高可信度。但是这类线索非常少。一方面是由于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案件发生后往往采取私下解决的办法,只要在物质补偿方面觉得满意了,很少有人愿意走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是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很多时候不能达到群众对预期补偿的期望值。因此,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不了了之,导致案件线索流失。
虽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但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还存在一些顾虑,导致移送案件不积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顾虑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其执法不规范甚至对其背后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不愿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没有专人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机关相关工作流程及法律法规不熟悉,不善监督。
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线索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重要案件线索来源。但是这一案件线索来源也仅仅限于侦查监督部门,其他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及时发现线索也不太清楚如何移送,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衔接,导致线索流失。
2.行政执法机关普遍缺乏积极性。对于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存在消极甚至是抵触情绪。有的担心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其违规、违法行为,有的甚至担心检察机关对其放纵犯罪的行为追究,因此,普遍存在不配合甚至是消极、抵触情绪,导致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步履维艰。
3.检察机关自身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主动性不够。实践中,“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由侦查监督部门开展,而侦查监督部门同时承担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因此,对于“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有限。同时,很多检察干警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心理。
4.信息共享不畅通。目前,借助“两法衔接”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已经与林业、农业、水利、地税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了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了信息共享平台、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但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不佳,往往流于形式,行政机关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导致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时不能如实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
5.检察机关干警素质亟需加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顺利开展,要求检察干警必须熟悉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流程、各级各类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中,我们的检察干警只熟通《刑法》、《刑诉法》及其相关,行政执法相关知识几乎为零,缺乏监督底气。
二、对策及建议
1.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一方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于其他内设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承办人移送,形成全院联动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利用网络、检务公开及自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及“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主动为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
2.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一是以完善制度为措施,彻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流程、形式等,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信息备案、案件移交的程序,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机制及会议信息通报制度。二是以信息平台建设为措施,有效整合和优化办案资源,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流程监督。三是以联合执法为措施,形成统一行动、联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四是以提前介入为措施,通过立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有效执法。
3.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提升检察干警参与“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教育,让干警明确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而开展的专项活动,转变以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深远意义;二是要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教育,努力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让干警准确掌握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流程,提升检察干警监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改变检察干警“不善监督”的局面。
4.设立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和任务。当前,“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部是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开展,但是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几乎占据了干警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因此,建议设立专人或者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此项活动的开展,从而提高“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