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市纪委的有关规定,依据《山西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为契机,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目标,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保护、监督、惩处、教育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抓好全市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应有的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目的
各(区)县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规范化建设是按照省院和市纪委的要求,参照《山西省检察机关“五好”处室考核验收实施办法》,为落实市院党组提出的“树形象,抓办案,强监督、促和谐”工作思路,推动和促进机关全面建设的一项措施。通过考核评比活动,形成以上带下,以下促上整体发展的格局,激发和调动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争先创优的精神风貌,推动全市检察事业在新时期取得更大的发展。
三、考评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评采取年终考核,平时不定期检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标准,基础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年终考核占50%,平时检查和日常工作占50%。
单位年度总分=平时检查得分+日常工作得分+年终考评得分。
四、要求
1、各(区)县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应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并带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考核评比每年度进行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市院将结合年度工作予以表彰,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单位。
3、考核评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全面考核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年度总分在59分以下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