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1日,何某某、余某某、刘某某3人经谋划,在大方县城“脚王”等店铺推荐信用卡业务,在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虚构“以卡办卡”的事实,骗取何某等5人信用卡并使用,先后5次盗刷他人信用卡现金7600元。
【法律解析】大方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何某某、余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信用卡为掩护,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信用卡,趁他人不备,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先后5次盗刷他人信用卡现金7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90之规定,大方县检察院遂依法对何某某、余某某、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条链接】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简言之,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