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对县人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阳曲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二)认真贯彻检察工作方针,抓好各项检察工作。
(三)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行使各项检察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超越权限范围的重大刑事案件向分院移送,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五)对全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六)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协同县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的人员管理办法,抓好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整合后,由综合保障部,业务保障部,法律监督部,政治部,四个部门组成。
三、人员构成情况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共有26编制人,实有在职干警25人。
第二部分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一:娄烦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填报说明(部门用)
一、决算汇编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情况说明
2017 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 1 个,比上年增减 0 个,分类说明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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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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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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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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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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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单位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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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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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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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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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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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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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执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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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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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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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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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含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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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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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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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单位预算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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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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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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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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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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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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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录入户数说明
2017 年度,本部门决算汇编户数共 1 个,比上年增减 0 个,分类说明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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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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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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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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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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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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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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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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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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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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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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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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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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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乡镇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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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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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费差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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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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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叠加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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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管部门使用经费差额表代编收支及使用调整表调整收支重复汇总数的情况需另作说明,包括代编(或调整)的依据、涉及的单位和金额。
二、基础数据核对情况
(一)与财政部门对账情况
1.财政拨款核对情况
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7.79万元,财政部门拨款对账单517.79万元,差额 0 万元。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年结转和结余31.86万元
一.本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上年年末数与本年年初数一致。
二. 本部门资产负债简表上年年末数与本年年初数一致。
3、决算收支增加情况
2017年我院决算财政拨款收入517.79万元,上年结转结余31.86万元,支出549.66万元,相比2016年512.13元增加了37.53万元。由于我院2017年办案数量增加,故相应的办案费,装备费有所增加。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没有政府采购资金
四、政府性基金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
五、决算数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我院无其他收入。
2.年末无结转和结余
3.“支出决算明细表”中,无转拨附属单位或者非本级预算单位的经费支出。
5.“三公经费”总额2017年预算为14.08万元,娄烦县财政每年追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3万元,公务接待1.08万元。2017年决算12.8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31万元,公务接待费0.54万元。较上年支出公务用车18.84万元减少了6.53万元。我院由于管理严格,从而减少了公务用车的开支。公务接待较上年增长0.54万元,因为司法体制改革上级来检查情况增加,因此有所增加。
第四部分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2017年,在市院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我院党组主动作为、统筹谋划,以杨司检察长提出的“固本、创新、攻坚、合作”八字工作思路为根本,积极适应改革新格局,深耕法律监督主业,全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持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周末学堂”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党日活动。院党组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切实做到广泛发动、全员参与。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活动,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全院干警党性教育。坚持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首要任务,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把生态检察工作作为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工程”、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打击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耕地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批捕4件5人,起诉6件8人树立起“民生检察”和“环保检察”的良好形象。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34件44人,提起公诉46件51人;坚决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25人,提起公诉 31人;严厉打击妨碍脱贫攻坚的各类刑事犯罪,严惩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依法批捕6人,起诉13人。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现场接受群众咨询 6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余份。对92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项巡视检察,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谈话等措施,发出纠正社区矫正监管违法通知书5份,监管机关已全部纠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件,撤案1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4件,追诉遗漏罪行2件,提出量刑建议案件23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50 %。严把事实证据关,对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准逮捕2人,不起诉3人。加强审判监督,依法提出抗诉1件,并予以改判。认真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机关、市场局、环保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线索移送、提前介入、案件协查等沟通协作机制,共发现案件线索10余条,对其中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2件,已全部立案,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确保了专项活动有序推进。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