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由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晋商银行原副行长栗某强受贿、行贿一案在晋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栗某强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市分行行长、太原市商业银行行长、晋商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办理贷款、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43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5万余元。2012年底,栗某强将收受他人的《庚申年》猴票一版(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用于行贿。
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出示了相关证据,栗某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栗某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栗某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栗某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供稿人:刑事检察二部 田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