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评:切实转变观念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
新时代给予检察机关更大发展机遇,也赋予检察机关更多使命担当。在检察机关参与的诉讼中积极履职、发挥主导作用,既是顺应时代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检察事业谋发展重自强的内在需要。
长期以来,在诉讼活动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处于中间环节,相对而言受关注较少。也正因如此,有人存在无所作为的心态,认为检察环节的工作既不是诉讼活动的发起者,也不是最终裁判者,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还有人认为,法律监督因为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或裁决权,因而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有限。这些观念的存在,说明不少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法律监督的作用还缺乏科学的认识。
应当认识到,在诉讼中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是由多重因素决定的。
一是现代检察制度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使然。对刑事诉讼而言,检察机关的职能既处于居中环节,又贯穿始终,全程参与。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审查提起公诉、审判监督到执行监督,可以说,检察机关是诉讼程序推进的节拍器。庭前阶段,批不批捕,能否起诉,案件向何处发展,检察机关都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法庭审理阶段,法官是法庭的主持者,客观中立,居中裁判;公诉人指控和证明犯罪,同辩护方交锋,推动诉讼程序进行,在庭审中唱主角。因而,检察机关在庭前程序中具有主导作用,在庭审阶段承担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责任,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主导性。
二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而且这种职能是诉讼领域以及与诉讼相关领域全面的法律监督。特别是,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三大诉讼法等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作了全面梳理,明确法律监督职权不仅包括刑事检察,还包括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犹如一辆马车的四个轮子。
因而,不光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也都要积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不能消极被动,必须主动作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积极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使检察职能的四个轮子协同运转起来,推动法律监督这架马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道上一往无前。
? 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选择什么样的典型案例进行抗诉,或者对某一案件采取何种手段监督,都具有主导性,可以通过精准监督发挥主导作用。比如,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促进规范司法,引领司法工作进步甚至社会进步。而对那些不具有典型性但确有错误的个案,则可以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促请法院纠正。
? 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着力点之一,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同样明显。如在案件选择上,要重点筛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党委政府支持的典型案件。在案件办理方式上,不以提起诉讼为目标,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三是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本质上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本质上就是以证据为核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构建新型侦诉、诉审、诉辩关系,积极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当然,主导并不是包办代替,监督也不是高人一等。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不能理解不到位,也不能僵化理解。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要体现在公检法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既相互协作,也相互制约。比如,在侦查环节,要通过监督促进和配合公安机关公正规范行使侦查权;在审判环节,要通过监督促进和维护法院公正规范行使审判权。
做好今天,明天才有更好的基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从上到下,从刑事检察部门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都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主动意识,努力在诉讼活动中把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发挥好,用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写好法律监督这篇大文章。
(编辑:吴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