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制定辖区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助区委有关部门对本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负责管理本院直属机构;管理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