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98********,水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到三都县民族中学宿舍二号公寓301寝室,将被害人韦某甲的一部黑色努比亚手机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18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分别到三都县民族中学宿舍一号公寓402号和4201号寝室,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及被害人韦某乙的一部三星SM—J5008型手机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016元、346元。
3、2018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到三都县民族中学宿舍三号公寓410寝室,将被害人潘某乙的一部华为荣耀PLAY型手机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48元。
4、2018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三都县浪人网络聊聊店,将被害人莫某某的一部欧博信手机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2元。
5、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分别到三都县浪人网络旗舰店和聊聊店,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7X手机及被害人韦某丙的一部华为荣耀PLAY型手机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14元、2236元。
6、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分别到三都县浪人网络和浪人网络聊聊店,将被害人潘某丙的一部华为荣耀9i手机及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VIVOX21型手机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42元、1978元。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共盗窃他人九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26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部分被盗手机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截屏、谅解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政展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1760854****。
2.案件卷宗贰册,公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