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4********,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户籍所在地三都县**镇**村**组**号,现住三都县**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韦某甲于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7时左右,被告人韦某甲在三都县香港名都鸡行停放电瓶车处,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的电瓶车置物架内一部型号为Y83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返还清单等;
3、证人蒙某某、韦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淑琴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公诉卷一册。
3.证人名单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