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94********,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8年12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贵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三都县都江镇人民政府往都江家家乐超市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行驶至都江镇人民政府前方路段时,所驾车辆碰撞到行人王某某、吴某某,造成被告人熊某某、行人王某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理,由于被告人熊某某受伤不能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熊某某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黔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生事故车辆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政展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件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