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生态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现住三都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龙某某得到政府的帮扶,取得危房改造项目,急需木材来建房,因家境贫寒,无钱购买木材,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三都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猴场榜”(地名)坡上的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面积为16.9亩,树种为松木、杉木和枫香树,滥伐林木蓄积为95.2151立方米(其中:松木蓄积为76.4654立方米,杉木蓄积为3.8739立方米,枫香蓄积为14.8758立方米),经济价值共计3453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阳
2019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570854****;
2.侦查卷贰册,公诉卷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