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龙校洁,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家住三都县**街道**路**号。曾于2004年5月2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于2005年7月11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5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2019年1月17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患有疾病,于2018年3月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送至**院**接受强制治疗。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校洁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龙校洁窜到三都县三合街道三都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六号楼一楼一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甲睡着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手提包盗走。被告人龙校洁将包内1000元现金和铂金项链、耳环、一部手机拿走,后将项链、耳环和手机销赃得款共800元。
2、2017年11月7日1时许,被告人龙校洁窜到三都县三合街道振兴路,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小轿车上将一个旅行包盗走,后被告人龙校洁发现包内的100多个金属材质手镯不值钱,于是将其丢弃。
3、2017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龙校洁窜到三都县三合街道富万家超市附近,从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越野车上,将放在车内的一台神州战神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拿到三合街道萝卜寨卖给开小卖部的王某乙得款550元。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4153元。后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4、2018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龙校洁窜到三都县三合街道鹏城学校附近,见到被害人吴某甲戴着一对金耳环站在路边,于是以从背后突然拉扯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戴在耳垂上的一对金耳环抢走并逃离现场,后拿到三合街道中营巷卖给吴某乙得款510元。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耳环的鉴定价格为1355元。后被抢的金耳环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收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宋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龙校洁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校洁无视国家法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进行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校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围竟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校洁被取保候审,因患疾病,现在铜仁阳光康复医院(铜仁市万山区**街道**村鹰咀岩)住院接受强制治疗。
2.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