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93********,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铁路公安处怀集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1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释放,2018年12月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酒后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普安镇银盘寨往普安镇展望村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三都县普安中学路段所驾驶摩托车撞到行人李某某,接警后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 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
2、户籍证明、处警经过、抓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立案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政展
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监视居住,现在家,联系电话1828541****。
2.案件卷宗贰册,公诉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