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陈玉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街**号。2016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23日因盗窃罪被福州市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玉斌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玉斌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玉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A3出口,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汇源牌,一组六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646元。
2、2018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C2出口,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京球牌,一组五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362元。
3、2018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C1出口,用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天能牌电瓶,一组五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667元。
4、2018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B出口,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那的安琪儿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五个)盗走。以人民币150元出售给收废品人员。
5、2018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D出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天能牌,一组五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728元。
6、2018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A3出口,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那的绿捷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四个)盗走。以人民币100元出售给收废品人员。
7、2018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B出口,用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天能牌,一组六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873元。
8、2018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C1出口,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京球牌,一组五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501元。
9、2018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D出口,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那的新日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四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707元。
10、2018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B出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那的新日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四个)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155元。
11、2018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C2出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天能牌,一组六个)盗走,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电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祁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722元。
12、2018年7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A3出口,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那的电动车电瓶(京球牌,一组六个)盗走,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电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祁某某。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499元。
13、2018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玉斌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罗汉山地铁A3出口,用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那的绿源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五个)盗走,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电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祁某某。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涉案电动车、作案螺丝刀、剪刀,电池、赃款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成某某、叶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玉斌的供述;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8]856、851号关于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能[2018]171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玉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684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玉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文骏
检察员: 陈 冰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玉斌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