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澄迈**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花园**栋**号。于2019年3月2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1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轻型货车,载着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从金江往福山方向沿着澄迈县225国道行驶至该国道59KM+940M澄迈县福山镇土艳村门口路段处时,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致使车辆的前车头左侧撞倒横过马路的行人冯某某,致使冯某某的头部、面部、手部等全身多个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廖某某、李某某帮助恰好在附近的被害人的丈夫郑某某,将冯某某送医抢救。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向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报告了事故经过。
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系遭受纯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无责任。
???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人民币68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车辆事故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调派出动单、事故赔偿调解书、事故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海南省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及时观察到路面情况,不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康云
????????????????????????? 书? 记? 员:潘在能
????????????????????? 2019 年4月 1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澄迈县**
???? 镇**花园**栋**号;???????????
????????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