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号,现住阳原县**镇**市场**栋**号,务工。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V****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枣强县大营镇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枣强县大营镇马王寺村口时,被枣强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王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5.查获经过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梅
杜东旭
2019年4月17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 3.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