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务工。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E****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故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公路门庄附近时,车辆失控驶入公路南侧绿化带内,驶出绿化带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捷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朱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6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7张;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梅
杜东旭
2019年4月4日
附:
???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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