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杨一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5********,汉族,文盲,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一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一新来到被害人贺某某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号的废品收购门市,将门市内的铜线盗走并变卖,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一新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号的废品收购门市,将门市内的90余斤废铁盗走并变卖,获利人民币80元。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81元。
201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一新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的废品收购门市,将门市内的150元硬币、1部手机和铜线盗走,并将铜线变卖后获利人民币30元。
随后,被告人杨一新又来到被害人唐某某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号的理发店门市,将门市内白色箱子(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
??? 2018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一新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扣押了其从王某某门市盗窃的70枚硬币(共51元)和1部手机,现已发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一新的供述和辩解;
4.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一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一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一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一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俊
2019年3月28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