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路**号,暂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后驾驶桂R****4号小型轿车沿防城港市港口区**路逆向行驶至**汽车美容店路段时与对向车道由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桂NGL032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认定,韦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韦某甲积极抢救伤员,并叫他人拨打120救助及报警。事后,韦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韦某乙、韦某丙、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国坤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