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为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8时16分,被告人郑某某步行至防城港市港口区**镇**大药房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防城港F****5的松吉牌电动车,便坐上休息。郑某某的行为引起了证人杨某乙的注意,后郑某某发现该电动车未拔钥匙,欲将其占为己有。8时43分,郑某某将该车骑走离开现场。杨某乙当即将情况告知车主杨某甲,杨某甲报案。2018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松吉牌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电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乙、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珂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贰张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