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18〕194号
被告人吴权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权进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吴权进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权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对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罪一案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12日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藏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由于被告人吴权进与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一致,决定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权进与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一帮人在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宾馆旁的**车行喝茶聊天,吴权进在闲聊中得知李某某(另案处理)有一把枪想卖。之后不久,吴权进又在该车行遇到李某某,李某某便将一把双管猎枪拿给吴权进看,并告知吴权进该把双管猎枪要价6000元,吴权进查看该枪后见枪上都是锈迹,不值6000元这个价,李某某于是降价到4000元。2018年过了年后的一天,吴权进指使被告人吴某甲到防城港市港口区“**酒店”找李某某拿这把双管猎枪,吴某甲到“**酒店”门口,由闫某某带领到酒店内的一个房间,李某某将这把双管猎枪交给吴某甲,并让吴某甲转告吴权进,如果该把双管猎枪不好用的话可以还回来。之后,吴某甲将该把双管猎枪带回交给吴权进。吴权进得到该把双管猎枪后将枪简单喷漆就藏了起来。2018年7月的一天,吴权进将藏匿的枪支取出交给吴某甲,指使吴某甲将该把双管猎枪埋藏在吴权进家旁的竹林中的一颗树下。
2018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某某甲” (另案处理)打电话给吴权进,要借猎枪去打架,吴权进同意之后,将埋藏的猎枪挖出,并将该把猎枪放在桂P****7小轿车后备箱内。2018年8月18日15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员在吴权进的家里将其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P****7小轿车内搜查出该把双管猎枪、两发子弹、三把砍刀。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把双管猎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2、2018年8月18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吴权进与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桂P****7小轿车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大道与**路交汇处,准备右转进入**路时,被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陕A****8小轿车超车,吴权进不服,指使吴某甲驾驶桂P****7小轿车在**酒店门口路段,将温某某驾驶的陕A****8小轿车逼停。逼停之后,吴权进手持砍刀下车威胁温某某,强逼温某某交出100元人民币的惊吓费,温某某由于害怕,就通过微信转了100元人民币给吴权进。之后,吴权进和吴某甲驾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权进、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权进、吴某甲非法储存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权进、吴某甲驾车追逐、拦截他人车辆,吴权进手持砍刀、强拿硬要被害人温某某100元人民币、情节恶劣,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权进、吴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吴权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培源
2018年12月26日
附:⒈被告人吴权进、吴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