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镇**小区**楼**室(户籍所在地河间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薛某某(以上二人在逃)三人酒后到河间市**歌厅唱歌。21时许,张某某上厕所回包房时误进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包房,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三人下楼时,张某某看见了在一楼大厅吸烟的李某某,将烟抢下,并对李某某进行推搡,后三人将李某某拽出歌厅。在歌厅门口,张某某、杨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头面部、右肘部损伤,右腓骨下段骨折,杨某某将李某某OPPO A37m手机摔坏。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损手机价值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物证被损手机一部;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颜某某、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沧渤[2017]临鉴字第07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认字[2018]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 检察员:秦连辉
????????????????????????????? ??? ?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