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8〕4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乡**村。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3月19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8月底至2018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其租住的河间市**街民房、**小区**栋**室,多次组织刘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等人通过玩扑克“填坑”的方式赌博,由其提供场地、赌具,为参赌人员买饭、买烟,并提供10元、20元人民币当100元、200元供参赌人员使用。2018年9月23日晚23时30分,河间市公安局将王某甲及正在赌博的刘某某、李某某、卞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王某丁等人抓获,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8250元。经查,王某甲从中抽头营利约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具扑克牌;2.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河间市人民法院(2010)河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刘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梅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