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8〕45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5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住河北省河间市**镇**路华**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任丘市**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河间市**镇**街其经营的**商店门前,与下象棋的董某某因棋桌摆放位置问题发生争执,后在**商店内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史某某将董某某脸部、头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董某某左面部下颌至左侧颈前单个创口长11cm,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沧渤[2018]临鉴字第06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微信朋友圈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霞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共84页,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