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俞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2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俞某某、吴某某系景泰县**煤矿福建籍务工人员,2017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俞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漫水滩乡**洗煤厂内和宁夏籍务工人员周某某等人因出售原煤所得资金分成的事情相互殴打。12月15日15时许周某某带领殷某某等十余名宁夏人为泄愤、报复福建人在煤矿岗亭处追打福建籍务工人员,后将福建籍工人的一辆越野车砸毁。林某乙为了报复宁夏籍务工人员,指使林某甲、俞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景泰县一市场购买了木棍等工具。12月17日15时许,林某乙纠集俞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吴某某等十余名福建籍务工人员在景泰县漫水滩乡**煤矿持砍斧、工兵锹、木棍冲上岗亭追打宁夏籍工人,林某甲、吴某某等人将宁夏籍工人的两辆越野车砸毁。在林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林某乙租用的出租车将郭某某撞倒,并从郭某某的上身压过。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宁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被损部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为人民币捌仟壹佰壹拾柒元整(¥8117元);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蒙A.*****的银色长城越野车被损3块玻璃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为人民币肆佰捌拾柒元整(¥487元)。经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本案涉及的民事部分均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郭某某在景泰县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住院病案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俞某某、吴某某、林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俞某某、吴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及车辆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菊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