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汾市尧都区**巷。因涉嫌抢劫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蒋某甲因与郭某甲有经济纠纷,即安排蒋某丙(另案处理)找人将抵押与郭某甲处的购房合同偷回。随后蒋某丙找到姜某甲(已判处)、姜某乙(现在逃),该二人于2012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至霍州市后湾桥鸿运物资经销部办公室内,将办公室桌子抽屉内现金8000元、东港湾花园小区五套楼房购房合同、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郭某乙诺基亚手机一部、电脑监控显示器一台及鸿运物资经销部票据、欠条、转账支票、财务章、公章、名章等物品盗走。事后蒋某甲给姜某甲、姜某乙各现金一万余元。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8年11月12日至霍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汇款通知书、航班信息;3.证人段某某、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甲、姜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指使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