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驾驶晋J****7运煤车在**洗煤厂拉运原煤,行至该洗煤厂左侧进厂道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道路行人,将从右侧横穿道路的被害人郭某甲撞倒,后郭某甲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系车轮碾压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武某丙、郭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晓林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住方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