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住灵石县**镇**路**号,先后为霍州市**保健品经销部、霍州市**保健品经销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结识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区付某某(已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与经理曹某某。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注册登记霍州市**保健品经销部并担任负责人,2017年9月20日更名为霍州市**保健品经销部。其间,被告人任某某以免费体验理疗按摩仪的名义吸引顾客进店理疗,通过发放传单、集中授课等方式向顾客宣传该经销部所隶属公司的雄厚实力,以领取商品、免费旅游、在一定期限内获得返利为诱饵,鼓动顾客购买**商城会员资格,其先后向30余名霍州籍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约人民币59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将吸收的资金转至付某某、曹某某所指定的公司账户。2017年11月17日该公司无法按约定返利,后被告人任某某逃离霍州,致使霍州籍老年人47万余元本金未予返还。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在灵石东站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至灵石县看守所,于2018年4月17日被霍州市公安局民警押解至霍州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会员返利表等;2.证人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都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借用合法的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向不特定的老年人吸收资金人民币5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伟芳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