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现住霍州市**路**。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8日、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闫某某多次进购“天天硬”、“植物伟哥”、“黑金刚”等31种性保健药品,在其经营的位于**路**公园西侧的“保健行”内销售。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31种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扣押照片、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等;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晓林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住霍州市**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