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2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匹夫涮肉南200米处时,因与左某某发生行车纠纷而殴打左某某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左眼睑挫伤。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1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证人左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抽血录像、现场视频;6.书证:北京航天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协议书;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跃
2019年4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