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L****2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南顶路石榴庄小区西门西侧,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报告单、户籍身份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忆南
2019年4月12日
附注: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