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欧某某,别名“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和王某甲(已起诉)、刘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灼热冰点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段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欧某某等人持棍棒、灭火器、花盆等物品对被害人朱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左某某进行殴打,致朱某某左前臂单条创口长度19.0cm;致左某某左颞部头皮肿胀,体表皮肤挫伤;致陈某某左颞部头皮肿胀,右颈部皮肤划伤、挫伤;致段某某左手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段某某、陈某某、左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损坏物品清单、监控照片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管某某、王某乙、刘某乙、李某某、吕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欧某某、王某甲、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忆南
2019年4月2日
附注: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