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京Q****0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与梅市口路交叉路口北侧,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京B****8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1.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传唤到案。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甲、廖某某、王某某、李某乙、付某某、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7.辨认笔录;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