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何佩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佩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何佩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滕某某、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佩华,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佩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何佩华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蒲黄榆肯德基餐厅内,趁被害人滕某某不备,窃取被害人滕某某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及iphone6s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18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何佩华在本市丰台区方庄蒲黄榆嘉和一品粥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新秀丽牌单肩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元、小米充电宝一个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新秀丽牌单肩包价值人民币50元、小米充电宝价值人民币90元。
被告人何佩华于2018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佩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佩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佩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佩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佩华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何佩华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