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角门西**酒店前台,因不满酒店**李某乙要求其进行身份登记,酒后无故殴打李某乙及酒店**杨某某,致李某乙左前臂及右手软组织损伤、右手背皮肤裂伤,致杨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并将酒店一台苹果一体机、一台显示器、一台壁挂电视砸坏。经鉴定,李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砸物品损失共价值人民币789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区公安分局街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被移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损坏物品照片、诊断证明书、马家堡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张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尹某某对李某甲的辨认笔录,王某某、张某乙对李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