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次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P****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公路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门前路段时,为避让前方路面坑洼,车辆突然变道行驶,碰撞到站在南侧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禤某甲,造成禤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桂P****9号小型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防城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禤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谅解书、道路交通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禤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泽波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0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张光盘。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