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雪乐山室内滑雪馆教练,出生地北京市宣武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吴国明、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4日至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8月23日5时31分,酒后驾驶迷你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3)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怀柔区京沈路赵各庄路口,与前方同车道内等红灯的翟某某驾驶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H****8)尾部相撞,该车辆又与前方同车道内等红灯的潘某某驾驶的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9)尾部相撞,造成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内乘车人樊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同意证人王某乙指使证人韩某某冒认司机进行事故调查。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5mg/100ml。经鉴定,樊某某符合创伤性内出血死亡。经认定,此事故由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8月2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近亲属于2019年2月1日代其赔偿被害人樊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谅解被告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韩某某、翟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3.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文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份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