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6月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祝某某、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遗漏罪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5日至9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与被害人祝某某交往期间,趁被害人祝某某不备,多次在被害人祝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祝某某支付宝账户申请蚂蚁借呗等贷款,后通过操作祝某某支付宝账户,将申请的人民币22900元秘密转账至被告人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其将上述钱款挥霍。
二、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河北省沽源县3D 网吧内,以给女朋友打电话的名义从被害人郭某某手中借走手机。后在被害人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以郭某某的身份信息从招联好期贷、蚂蚁花呗、分期乐等贷款软件贷款合计人民币11690元,后其将上述钱款挥霍。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6月6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郭某某陈述;3.辨认笔录:郭某某的辨认笔录;4.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单明细、支付宝账单详情、支付宝账单列表、微信交易记录、分期消费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住院病历材料;5.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身份材料、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玉柱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43页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