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87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甲集团有限公司大同**部**,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大同市棚户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乙集团有限公司大同**部**,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大同市天镇县**镇**园**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岳某某(已起诉)担任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公司**,指派被告人郝某某担任浙江*甲集团有限公司大同**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49200元。
2016年,被告人岳某某(已起诉)指派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浙江*乙集团有限公司大同**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47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昆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讯问笔录3页,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