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2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园**。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开手机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骗取人民币42284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开手机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陈某乙骗取人民币32771.53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5055.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爱兰
2018年8月14日
(代章)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