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街**号**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白金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65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激活使用。被告人张某某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32205.68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