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226号
被告人郭永,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阳高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永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郭永以给受害人郭某丙之子郭煜办理大同市一医院后勤工作为名,在中间人马某某家收取受害人郭某丙办工作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
2.2017年3 月8日,被告人郭永以给受害人杨某某之子李某办理大同市同煤医院后勤工作为名,在中间人马某某家收取受害人杨某某办工作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3.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永以给受害人宁某甲之子宁建波某乙办理同煤医院后勤工作为名,在中间人马某某家收取受害人宁某甲办工作款玖万元整(¥90000元)。
4.2017年4月 7日,被告人郭永以给受害人王某某弟弟李志祥某某办理一医院后勤工作为名,在中间人马某某家收取受害人王某某办工作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
5.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郭永以给受害人张某某的侄女董思辰某某办理一医院后勤工作为名,在中间人马某某家收取受害人张某某办工作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
后经受害人索要,被告人郭永退赔中间人马某某共计肆万七千元(¥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以隐瞒真相的方法,以给他人办工作为名先后骗取受害人郭某丙、宁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61万元,案发后退赔受害人4.7万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党利民
2018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永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补侦材料二十一页,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