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9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性,1996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6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屯留县麟绛镇东河北村。2018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7月5日、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同年10月24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67059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王某某、李某某)沿S22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姬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晋DXL23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受伤。经屯留县交警大队认定,时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查询,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申请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炜
2018年10月29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麟绛镇东河北村。电话15703459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