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城区**路**号,现住长治市屯留区**村。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D****7号小型轿车沿长治市屯留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驾校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岳某某驾驶的晋D****6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发生事故后杨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岳某某追回。经屯留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秀妍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3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