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长治郊区**煤矿工人,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1月9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D****1的小型轿车,使用扳手、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在屯留县城多次盗窃轿车轮胎。
1、2018年5月11日0时许,张某甲在屯留县**甲小区外路边,盗窃陈某某的现代瑞纳轿车一条轮胎(价值522.89元),张某乙的起亚轿车一条轮胎(价值444.50元),后又在**乙小区中门附近盗窃郭某甲的现代瑞纳轿车一条轮胎(价值588.78元)。张某甲留两条轮胎自用,其余一条轮胎卖得赃款50元。
2、2018年5月16日0时许,张某甲在长治郊区**煤矿医院附近盗窃赵某甲的现代纳瑞轿车两条轮胎(价值1363.5元),卖得赃款100元。
3、2018年5月17日0时许,张某甲在屯留县**丙小区附近,盗窃李某某的长安奔奔轿车两条轮胎(价值341元),王某甲的奇瑞轿车两条轮胎(价值650元),后卖得赃款200元。
4、2018年5月22日0时许,张某甲在屯留县**丁小区附近,盗窃庞某某的起亚轿车两条轮胎(价值648元),后又在屯留县**局附近盗窃郭某乙的东风启辰轿车一条轮胎(价值889.8元),卖得赃款150元。
5、2018年6月14日0时许,张某甲在屯留县**商贸楼西侧盗窃赵某乙的起亚轿车两条轮胎(价值946.33元),卖得赃款100元。
6、2018年6月15日0时许,张某甲在屯留县**戊小区附近盗窃原某某的起亚轿车一条轮胎(价值586.5元),后又在**大厦附近,盗窃张某丙的起亚轿车两条轮胎(价值1022元),崔某某的现代瑞纳轿车两条轮胎(价值857.94元)。张某甲留两条轮胎自用,其余卖得赃款150元。
7、2018年7月9日0时许,张某甲在屯留县**己小区西侧盗窃马某某的现代伊兰特轿车两条轮胎(价值991.44元),后又在屯留县政府对面,盗窃王某乙的起亚轿车两条轮胎(价值565元),牛某某的广州本田轿车两条轮胎(价值657.23元)。后卖得赃款3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盗窃7起,轮胎价值共计1107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刑事谅解书、扳手、千斤顶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和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等的陈述;证人张某丁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秀妍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63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