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院。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害人曾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屯留支行ATM自助取款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随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ATM机上操作时,发现该银行卡,遂从该卡内取走现金25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认罪、悔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