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1992年至2006年担任屯留县丰宜镇石泉村村委会计。2007年交接工作后,刘某某将任职时的全部会计资料保存于家中。2016年12月、2017年6月,屯留县**镇纪委两次要求刘某某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其拒不交出。该辩称,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孙子玩耍部分已撕毁,其余扔入厕所。经查:刘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7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审查报告、相关会计资料等书证;证人郗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秀妍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54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