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黑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屯留县**乡**村。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方某(被害人)发生过争执并撕打,方某发现其胸部被捅伤后,持刀砍砸王某某家大门,但事发后双方均未报警。2018年2月21日晚古城村在本村小广场进行文艺表演,22时许王某某酒后在小广场因2017年春节纠纷与方某再次发生口角,王某某持刀在方某身体、头部等处乱砍,致方某受伤。经屯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方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艳华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押于屯留县看守所;
侦查案卷2册;
光盘一张。